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3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乙○○、甲○○二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