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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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9號聲請人甲○○即毆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公司法第32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等規定,以3次以上之公告(如登報),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美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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