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3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乙○○、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給付或履行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若為不動產,則應將該不動產標示及履行之方法等表明於聲明中。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補正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給付金錢或履行不動產相關行為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內容。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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