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317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叁仟玖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就被告民國98年11月30日聲明異議狀所述內容,提出書狀表
示意見,陳報是否已自被告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受領退休金暨原告實際已領取之數額為何;連同上述㈡準備書狀提出於本院,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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