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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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戴佑哲 被告 耿漢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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