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張鈞喆 訴訟代理人 陳素梅 被告 黃莉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8,096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