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八號
自訴人甲○○右列抗告人因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始提起抗告(參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已逾五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