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至同年七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同年九月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九月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法官林勤純
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