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11號
第20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范國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范國明,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8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行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於94年所犯詐欺、變造有價證券案件,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非字第131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3年6月、4年6月確定,嗣於101年11月30日本院再以101年度聲字第1771號裁定就上開8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以本件異議人猶執附件所陳情詞為本件異議,已無實益可言,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