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陳仰茂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業於
101年12月20日上訴期間屆滿,其竟遲至101年12月2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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