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高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0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正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4,093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67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4,056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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