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31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