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59號原告甲○○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被告乙○○原名 陳怡妃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靜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達原告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