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384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 陳尚謙 即 林振龍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昕瑜 即林振龍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俊廷 即林振龍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林瓊瑛 即林振龍之繼承人人債務人 陳碧青 即林振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尚謙、林昕瑜、林俊廷、林瓊瑛、陳碧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振龍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855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林俊廷已由母親 劉麗芳 就保護教養、指定住居所等事項,於104年2月20日前委託林瓊瑛監護(參見林俊廷戶籍資料),而保護教養當然包括財產上、身分上以及訴訟、非訟方面之保全、保護,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駁回理由:被繼承人林振龍於100年
3月30日死亡,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陳尚謙、林昕瑜、林俊廷、林瓊瑛、陳碧青僅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被繼承人林振龍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債權人超出第一項範圍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所述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三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