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王年 有聲請人 鄭如瓊 法定代理人 阮氏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被收養人丙○○之生母乙○○已於民國98年04月27日結婚,因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丙○○為養女,經徵得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乙○○之同意,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認可等語。
二、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民法第107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聲請並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上開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著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未具聲請人提出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具狀簽名之聲請狀,亦未提供被收養人之監護權由其生母獨任而不需生父簽名之相關釋明文件。且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部分是否均於我國境內作成亦未具聲請人釋明。經本院於103年09月0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裁定並於103年0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明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認可收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