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62號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3,629元,應繳裁判費48,4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47,4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