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85號聲請人 凌木筆 代理人 李燕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編號1、2、3號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10月8日、104年11月8日、10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公告期間│├──┼─────────┼─────────┼───────────┼─────────┼────────┼────┤│01│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6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6個月│││家祥│行│││││├──┼─────────┼─────────┼───────────┼─────────┼────────┼────┤│02│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7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7個月│││家祥│行│││││├──┼─────────┼─────────┼───────────┼─────────┼────────┼────┤│03│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104年8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8個月│││家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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