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投私立同德家事商業職學校
法定代理人 吳明晃
右原告與被告南投私立同德家事商業職學校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周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