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士華
送達代收人 蔣文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欣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三萬零九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
萬五千三百零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一萬五千二百六十四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