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三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下方加註「(曾
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侵占罪,
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
贓物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再於同年間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二月六日接續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