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三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科罰金新臺幣拾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富星電機行」更正為「富
星發電機行」;第五行「作為汽油使用」更正為「作為柴油使用」;第六行「K
T-一六九號」更正為「KT-五二一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前段、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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