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交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交簡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肇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上和解,有和
解書可按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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