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藉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附麗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06號侵占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7月30日判決」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附件判決書1份可稽,依照首揭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併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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