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陳光展 相對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 熞上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 熞」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田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
232條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