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劉岳恒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