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50號聲請人 黃輝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錢美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按每百元日息0.055計付之利息,如換算成按
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