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之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業有限公司聲請人 魏陳秀芳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