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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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劉松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蕎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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