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053號聲請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義砂石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