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59號上訴人 陳文正
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明財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陳文正、陳俊宇第二審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肆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
上訴人陳文正、陳俊宇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陳文正、陳俊宇第二審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萬2788元(計算式: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C、E所示部分面積共計217.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2,400元=
704萬2,788元;至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106年度公告現值參見原審卷第17頁土地登記謄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