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820號聲請人 柯卉穎 相對人 陳晚秀 相對人 趙志祥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晚秀、趙志祥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陳晚秀簽發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陳晚秀、趙志祥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晚秀、趙志祥共同簽發,陳晚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882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發票人│備考││││新臺幣│││││├──┼──────┼────────┼──────┼──────┼───────┼──┤│001│106年6月30日│50,000元│106年7月20日│WG0000000│陳晚秀、趙志祥││├──┼──────┼────────┼──────┼──────┼───────┼──┤│002│106年6月30日│50,000元│106年7月20日│WG0000000│陳晚秀、趙志祥││├──┼──────┼────────┼──────┼──────┼───────┼──┤│003│106年6月30日│70,000元│106年7月20日│WG0000000│陳晚秀、趙志祥││├──┼──────┼────────┼──────┼──────┼───────┼──┤│004│106年7月28日│199,000元│未載│CH479428│陳晚秀││├──┼──────┼────────┼──────┼──────┼───────┼──┤│005│106年7月28日│240,000元│未載│CH479427│陳晚秀││└──┴──────┴────────┴──────┴──────┴───────┴──┘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