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2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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