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巖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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