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6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1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陸續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20,000元、②240,000元、③480,000元、④240,000元、⑤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95年7月1日至民國145年6月30日止、②民國95年7月1日至民國135年6月30日止、③民國95年11月
13日起至民國135年11月12日止、④民國95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35年12月10日止、⑤民國96年1月29日起至民國
136年1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元、②400,000元、③200,000元、④2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5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17日止、②民國95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6日止、③民國95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3日止、④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991,12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五件及借據影本四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36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林內││1424│建│5│63│7│10萬分│││││││││││││之7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6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259│屏東市○○街15│林內段1424地號│鋼筋混凝土│13樓96.85合計96.85│陽台面積10│全部│共用部分林內段23││││號十三樓之二││造、十四層││.43││18建號應有部分10││││││樓房││││萬分之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