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克緹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調解程
序。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7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