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張鼎沅 被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緝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謝承益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