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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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智勛
吳彩瑜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 律師
吳宜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
634、18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