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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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32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陳鼎祥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鼎祥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鼎祥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9月26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2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0萬元)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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