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4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丁玉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4月27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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