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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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抗字第8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台北市○○路○○號4樓上列抗告人與被繼承人甲○○間因95年家抗字第8號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