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告 洪春美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陳怡均 律師被告 戴卓春英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守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林伊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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