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1號聲請人 田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