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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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50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謹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雨儒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瑞森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駿森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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