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50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謹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雨儒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瑞森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駿森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