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春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EFFICIENCYCORP.法定代理人 陳建飛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飛相對人即債務人勇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一、債務人EFFICIENCYCORP.、陳建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貳拾伍萬參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EFFICIENCYCORP.、陳建飛、勇實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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