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債權人 李國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一、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受理該公司選任清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項通知業於107年9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即未合法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依首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