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紹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紹聆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紹聆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情節、法益侵害性質及因其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受刑人屢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且已執行完畢,竟又更犯本件竊盜犯行,法治觀念明顯淡薄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呂佳靜【附件】受刑人葉紹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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