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調字第52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光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茂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茂坤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致當事人未特定,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張茂坤」為被告,然未記載被告張茂坤之住所或居所,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張茂坤」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