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虎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虎簡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麗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麗玲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