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侵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牛國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姓名年籍均詳卷,代號00000000)於民國93年4月間,透過網路奇摩交友網站認識,自同年11月間起見面。被告明知於00年0月0日出生之乙○,於94年3月間仍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4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1日下午5時許止,分別在臺中縣豐原市(現改為臺中市豐原區)之不知名汽車旅館內或在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徵得乙○之同意,在乙○未抵抗之情況下,連續將其性器插入乙○之陰道內,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乙○為性交多次。嗣於94年6月1日下午5時25分,在臺中縣○○鄉○○○○○○市○○區○○○路○○○○○號空屋之上開車輛內,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與乙○性行為擦拭之衛生紙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云云。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對被告顯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追訴權時效之計算,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三、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10年,核其行為時(即連續行為終了日94年6月1日)迄今已逾13年又1月有餘,即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2年6月,亦已逾期,其時效業經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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