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89號原告 傅怡瑛 被告 賴文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